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4條 專業機構之檢查人員有不足者,應於三十日內補足之;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之資料有異動者,專業機構或技師應於異動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