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1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為第七條及第八條認可之申請者,其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而能補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