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第7條 法規: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預估次一年度應繳交基金費用之度數,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如附件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