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除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期限外,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及八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交基金之費用,並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如附件一)。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