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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二條基金費用之繳交或結算經審查若有溢繳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退還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短繳之情形,應令其於指定期間內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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