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評估階段之辦理期程,自本部獎勵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
惟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受獎勵對象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部申請展延半年,並以一次為限。
執行設置階段之辦理期程,自本部獎勵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
惟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設置,受獎勵對象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本部申請展延半年,並以二次為限。
受獎勵對象應於前項辦理期程內,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契約書,並送本部備查。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設置期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需履行之義務及本部得派員查核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