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獎勵經費支用範圍以核定之辦理期程內規劃示範計畫、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所需費用為限。受獎勵對象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核定獎勵內容之相關事宜。如係委託辦理時,應確實審查委託案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