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可及獎勵補助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撤銷與廢止及其相關業務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委任經濟部能源署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