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可及獎勵補助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撤銷及廢止與其相關業務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委任經濟部能源局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