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二千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辦理能源效率標示;總重量超過二千五百公斤並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電動小貨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前項能源效率標示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年耗電量。
二、車輛類別。
三、廠牌。
四、認證車型。
五、能源效率值: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
六、純電行程: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
第一項能源效率標示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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