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第6條 法規: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7-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電業應預估次一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之金額,於每年三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申報書表如附件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