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申請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基金年度預算用罄,撥付不足金額之部分,得於次一年度撥付。
已撥付之金額較年度決算為少者,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撥付不足金額之部分;為溢付者,電業應即退還溢付之金額,未退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應撥付之金額抵充之。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7-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7-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