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21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1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