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1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1條 對於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於技術發展初期階段,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對於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之公民電廠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示範之目的,於一定期間內,給予相關獎勵。前二項示範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