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4條 前條所稱電力設備,包含開關、電線、電纜、斷路器、變比器、電容器、電抗器、避雷器、斷路器保護控制電驛、配電盤、分電盤、接地電阻及相關之安全、控制、計量、指示等附屬裝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