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3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3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新增設之用電設備及既有設備變更應進行新增設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辦理設計資料審查、竣工報告審查及現場檢驗接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