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期限規定如下。但補件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內。一、低壓用戶:三個工作日。二、高壓用戶及設置配電場所之低壓用戶:十個工作日。三、特高壓用戶:二十個工作日。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後返還用戶,審查結果如需用戶更正,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具體敘明更正之要旨及其說明,以書面通知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