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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期限規定如下。
但補件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內。
一、低壓用戶:三個工作日。
二、高壓用戶及設置配電場所之低壓用戶:十個工作日。
三、特高壓用戶:二十個工作日。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後返還用戶,審查結果如需用戶更正,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具體敘明更正之要旨及其說明,以書面通知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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