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0條 法規: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0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應於施工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後一年內,以書面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