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7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存量可用天數達存量下限天數以上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應於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後三日內,將實施之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提出補充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