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4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一項原因,預期存量可用天數不足時,應於原因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將可能發生可用存量不足之期間、數量,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天然氣進口事業可用存量不足期間應依限制用戶用氣供應管制方案(以下稱供應管制方案)實施。前項供應管制方案,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