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3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二項規定未調整天然氣售價之部分,得將之列為應調未調之成本,並於計算天然氣售價時,得加計之。前項應調未調之成本,天然氣進口事業應以獨立帳目記載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