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指派專人負責相關資料之登錄、維護及核對,其資訊管理系統建置範圍如下:
一、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公、私有土地之高、中、低壓輸氣管線。
二、輸氣管線之開關閥。
三、配氣站及進氣壓力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之整壓站。
四、儲氣設備。
五、輸氣管線、整壓站或儲氣設備之人(手)孔。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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