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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管線:指輸、配送天然氣所用之輸氣管線;依其各管線所能承受之壓力,區分為:(一)高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中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未達十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三)低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未達一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開關閥:指控制管線輸送天然氣開與關之設施。
三、場站:指各事業儲氣設備、配氣站或整壓站之統稱。
四、人(手)孔:指用於維護管線或管線設施之保護設施,人可進入作業之孔道為人孔;其餘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清理之孔道為手孔。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指派專人負責相關資料之登錄、維護及核對,其資訊管理系統建置範圍如下:一、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公、私有土地之高、中、低壓輸氣管線。
二、輸氣管線之開關閥。
三、配氣站及進氣壓力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之整壓站。
四、儲氣設備。
五、輸氣管線、整壓站或儲氣設備之人(手)孔。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應建置下列資料項目:一、管線資料(一)管位坐標資料:指管線圖形位址之描述,檔案格式如附表一。
(二)管線屬性資料:指用來描述管線要素之品質、關係等資料;管線屬性資料之紀錄需與管位坐標資料相對應,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
(三)用戶編號及管線識別碼資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用戶編號、公司代碼及系統編號,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二之一。
二、開關閥資料:描述開關閥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三。
三、場站資料:描述場站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四。
四、人(手)孔資料:描述人(手)孔位址坐標及屬性等文數字之資料,其檔案格式如附表五。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之資料項目,不適用於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

天然氣事業對於前條資料每年至少更新一次,並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完成。
但新建管線長度累計逾二十公里者,應於完成後三個月內更新資料。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將前條資料及前項更新資料送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主管機關;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將前條資料及前項更新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
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者,亦應提供。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資料坐標系統,應採國家新坐標系統(TWD97)。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資料,應為美國資訊交換標準碼(ASCII)文字格式所組成的各種檔案。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