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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建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管線:指輸、配送天然氣所用之輸氣管線;依其各管線所能承受之壓力,區分為:(一)高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中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未達十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三)低壓輸氣管線:指每平方公分未達一公斤壓力之輸氣管線。
二、開關閥:指控制管線輸送天然氣開與關之設施。
三、場站:指各事業儲氣設備、配氣站或整壓站之統稱。
四、人(手)孔:指用於維護管線或管線設施之保護設施,人可進入作業之孔道為人孔;其餘可進行檢查、維護及清理之孔道為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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