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8條 民間機構依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認可為檢查機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一、書面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二、實地查核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元。依認可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展延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