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3條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規費。申請人於繳費後撤回申請,或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者,無息退還其已繳納之規費。但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實地查核費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