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45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六章 監督 第45條 進口天然氣之氣源不足或價格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天然氣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前項管制之實施要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