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39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3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他事業併購者,應由併購全體當事人備具申請書,載明併購後之事業名稱、負責人、本公司所在地、實收資本額、供氣區域,連同併購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相關法令辦理併購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