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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除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外,遇有供氣區域內全部或一部停止供氣逾八小時之必要者,應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停止供氣三日前通知用戶;停止供氣逾七日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因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原因而停止供氣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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