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31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31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