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28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2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對所需之天然氣,應與其供氣者訂立契約,載明雙方責任、供氣熱值、壓力、供氣量、交貨口、計價方式及其他雙方應遵行事項。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契約之內容,必要時,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