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第4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災害及緊急事故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緊急通報系統、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相關資料,並應設置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前項資料及專責人員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有異動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