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8條 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文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連同原合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前項合格證明文件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得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