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一、違反第三條承裝業務範圍規定。二、違反第十一條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資格專業人員規定。三、違反第十二條未於期限內補足專業人員人數規定。違反前項第三款規定者,除限期改善者外,併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