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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承裝業自行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復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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