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2條 承裝業僱用之專業人員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達第五條規定之最低人數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補足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