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1條 承裝業不得僱用未符第四條資格規定之專業人員,執行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或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承裝業僱用之專業人員於執行前項業務時,應主動出示專業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