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2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條 申請認可檢查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機構(以下稱檢查機構)資格,以具有天然氣或高壓氣體相關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規劃、監造、設計或檢查二年以上相關經驗,並著有績效之學術機構或非營利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