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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合格者,應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
經認可之檢查機構於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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