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7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分離會計原則 › 第六節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第27條 事業各業務之資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因營業活動發生之非付息負債)x資金成本率。前項所稱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指依資產分離原則規定分離至各業務之資產。 本條定義的名詞 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