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離會計原則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六節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條文:第27~28條(共 2 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全文 第27條事業各業務之資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因營業活動發生之非付息負債)x資金成本率。前項所稱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指依資產分離原則規定分離至各業務之資產。 第28條事業之資金成本率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資金成本率x﹝付息負債/(付息負債+業主權益)﹞+業主權益資金成本率x﹝業主權益/(付息負債+業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