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6-1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三章 分離會計原則 › 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第26-1條 事業之營運資產由他人付費或補助而取得、重置、遷移或報廢者,收取之金額於扣除因而受損或報廢營運資產之帳面價值後,應分離至各業務並認列為遞延收入;後續年度則配合相關資產之折舊逐年攤銷轉列為收入。前項規定於編製一般財務報告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