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84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四章 任免升調 › 第十一節 遷調 第84條 人員隔區調動或鹽務總局與區間調動,應由原服務機關備具介紹文件,以正本連同調差人員履歷單,求職書,照片,保證書,及養老金收據等件,寄交調往區之主管機關副本交由該員攜往,以資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