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考試錄取人員,依考試成績及業務需要,分別先後任用或擢升,並應按照考試總分數依左列規定敘級:
一、戊等:六十至七十九分為丙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二、己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己等。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丁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丙級。
九十分以上為甲級。
三、庚等:六十至六十九分為七級。
七十至七十九分為五級。
八十至八十九分為三級。
九十分以上為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