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32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三章 考試 › 第四節 報考棄考及改考 第32條 參加各種考試人員,應於規定限期內向主管機關報名,逾限報名者,無效。各種考試,報考職缺及選試科目,一經選定呈報,除與規定不符,得請更改外,不得請求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