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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參加某種職缺之升等考試,經已錄取,而欲再考其他職缺時,其已及格之科目,得予免試,但以科目主次要性相同或較高於本次應考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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