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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升等考試分戊等及己等兩種,在職之庚等人員得應己等升等考試,己等人員或已考取己等而尚未擢升之庚等人員,得應戊等升等考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倘已參加考試,無論及格與否,概不錄取:一、初派未補實者。
二、上年年終考績或平時考績總分數不及六十分者。
辛等員役報考庚等,應參加庚等甄用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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