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30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三章 考試 › 第二節 考試之舉行 第30條 鹽務總局主持之考試,各屬應遵照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舉行,不得變更,其由各區自行酌定考期者,應依左列原則辦理:一、考期應儘量利用星期例假。二、同等而不同種類之考試,應儘量合併,同時舉行。三、如與考人數過多,考場覓備困難,得分等分期舉行。四、同等人員用同一試題考試者,各地應於同日同時舉行,不得互有先後。變更鹽務總局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或違反本條第四項原則者,負責辦理考試人員,應受嚴厲處分,該屆試卷並應酌視情形,全部或一部作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