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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各種考試舉行地點,除鹽務總局所在地外,得由主持考試機關,就左列原則酌指定:一、戊等考試在甲乙丙等機關所在地舉行。
二、己庚等考試在戊等及以上機關所在地舉行,(但戊等機關仍須派丁等或以上人員前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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