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人員對左列各方不得私相借貸,或訂立互利契約,或取得其他不正常利益:一、製鹽人或經營鹽業之商人商號。二、承辦與本機關業務有…
- 第11條人員對於本機關業務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個人或團體,無論何種佣金餽贈酬謝及陋規等,概不准收受,違者從嚴懲處。
- 第12條人員不得向其屬員借貸款項,並不得為長官居間商貸私人款項,違者予以懲處。
- 第13條人員不得向下級機關推薦人員。
- 第14條人員不得輾轉請託,希圖倖進,亦不得任意請求更調,或以私函請託他區調用。
- 第15條各屬員司對於主管人員遷調,不得登報頌揚功德,外界人士對本機關人員擬登報頌揚時,亦應切實辭謝,以重實際。
- 第17條人員不得將廢舊文件以及一切圖表等項,無故攜帶出外,或私行出賣,違者不論文件是否重要,概予嚴懲。
- 第18條人員不得將經管之公署官舍或地基倉垞等,供不正當之借用。
- 第19條人員對於鹽務有所建議,應開具真實姓名,呈請核辦;惟不得挾嫌妄訐,圖洩私忿。同等職員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欲向該管長官陳述意見…
- 第20條人員應避免無謂之酬酢與宴會,其必不可避免者,應力從儉約。
- 第21條本機關電台嚴禁拍發私電,公電亦不得夾雜私事。凡電稿應由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後,方准譯交電台拍發。
- 第22條本機關營造房屋,承運公物鹽斤,及一切採購事宜,嚴禁委託退職人員經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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